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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發(fā)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及省上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預算安排、指定了專門用途需進行二次分配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和省上切塊下達由市級進行分配的各類專項資金。上級安排的已明確了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按照上級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級預算明確批復到各部門(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按專項經費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
(一)農業(yè)特色產業(yè)(科技)發(fā)展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小水資金和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配套資金;
(二)工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工業(yè)企業(yè)技改貼息資金、企業(yè)節(jié)能減排扶持資金及“新網工程”項目建設專項資金;
(三)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資金、計劃生育補助經費和科技項目及獎勵經費;
(四)政法專項資金;
(五)重點項目前期費和城市公益設施建設以獎代補資金;
(六)其他未明確具體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財政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yōu)安排;
(三)專賬核算,??顚S茫?guī)范管理;
(四)績效評價,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
第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建立各自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重點和范圍的項目庫;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送財政部門備案;當年擬安排項目須在項目庫中擇優(yōu)確定。
第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度。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當年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重點,提出擬安排項目意見商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擬安排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和結論確定擬扶持項目予以立項。
第八條 立項項目確定后,由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項目資金分配計劃,并將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分配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財政部門依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按規(guī)定的資金撥付程序辦理預算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建設的規(guī)模、內容、進度及績效目標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送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預算指標下達或資金撥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對各縣(區(qū))實施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向縣(區(qū))下達項目計劃和預算指標;對由市本級實施的項目,市財政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對符合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項目,可由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規(guī)定的項目,均要按照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報賬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中需采購物資、工程或服務的,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項目,改變資金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相關依據的說明,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提請驗收。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驗收標準和規(guī)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同時辦理產權移交手續(xù),明確產權歸屬,確定受益及管護主體。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財政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存在資金損失浪費現象的項目,在扣回資金的同時,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年度實施同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制度,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監(jiān)督檢查機制。財政、審計、監(jiān)察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強化對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的監(jiān)督檢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財政專項資金督查體系,確保發(fā)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財政監(jiān)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jiān)督工作貫穿到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過程,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jiān)控、事后檢查的督查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問效,做到財政督查工作的經?;⒁?guī)范化和制度化,確保財政專項資金??顚S?。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強化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展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方案實施項目,按計劃使用資金,督促其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監(jiān)察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規(guī)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有關法規(guī)、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主動接受監(jiān)督檢查,切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制度。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財
政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調整項目、改變建設內容、變更資金使用計劃的;(三)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項目資料審核不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導致財政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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